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妊娠期甲狀腺毒癥的診療

摘要:就甲亢哺乳期治療而言,指南認為哺乳期適量服用ATD是安全的。鑒于PTU存在肝臟毒性,應首選MMI(安全劑量為20~30mg/d),且宜在哺乳后服用。

  編者按

  妊娠期的生理變化會對甲狀腺產(chǎn)生影響,15%妊娠女性存在不同程度甲狀腺功能異常;而母體甲狀腺功能異常尤其是妊娠期甲狀腺毒癥會危及孕婦和胎兒。2016年7月30日,在第十九次全軍內(nèi)分泌代謝病學術大會上,南京軍區(qū)福州總醫(yī)院徐向進教授從妊娠期生理變化對甲狀腺的影響談起,就妊娠期甲狀腺毒癥的診療做了專題講座,重點探討了妊娠期甲亢治療所需注意的問題,解析了孕婦TRAb滴度的臨床意義,并就臨床醫(yī)生所關注的胎兒和新生兒甲亢及Graves甲亢哺乳期治療問題做了專業(yè)指導。

  徐向進南京軍區(qū)福州總醫(yī)院

  妊娠期生理變化對甲狀腺的影響

  妊娠對甲狀腺功能影響很大,反之母體甲狀腺功能異常對妊娠過程和胎兒也會帶來不良后果。15%的妊娠女性患有不同程度的甲狀腺功能異常,包括妊娠期甲狀腺毒癥、臨床甲狀腺功能減退(甲減)、亞臨床甲減(SCH)、低甲狀腺素血癥(低T4血癥)以及甲狀腺功能正常單純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(TPOAb)陽性。妊娠期生理變化對甲狀腺有顯著影響(圖1)。

  HaradaA等研究發(fā)現(xiàn),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(HCG)的促甲狀腺激素作用導致了血清促甲狀腺素(TSH)的降低,這種變化在妊娠8~12周最明顯,使血清TSH水平往往低于普通人群的下限水平(0.4mIU/L)。MandelSJ等的研究表明,妊娠期血清TSH、TT4和FT4的正常參考范圍不同,因此應確定妊娠期特異性的(特別是妊娠早期的)正常參考范圍。

  妊娠期甲狀腺毒癥概述

  目前,國內(nèi)外均出臺了妊娠甲狀腺毒癥相關指南,如2011版ATA指南、2012版CSE指南以及2015版ACOG指南。妊娠期甲狀腺毒癥患病率約為1%,其中臨床甲狀腺功能亢進(甲亢)及亞臨床甲亢患病率分別為0.4%和0.6%。妊娠期甲狀腺毒癥的病因涉及Graves病、妊娠性甲亢綜合征(SGH)及其他(甲狀腺功能腺瘤、結節(jié)甲狀腺腫、葡萄胎等)。其中,Graves病占比達85%。相關指南推薦,若孕早期血清TSH<0.1mIU/L,提示存在甲狀腺毒癥可能,應進一步測定FT4、TT3、TRAb及TPOAb水平來明確診斷。

  妊娠不同階段,甲狀腺功能指標的參考值不同(表1)。以TSH為例,受血清中hCG對甲狀腺刺激的影響,在正常妊娠的前半期血清TSH低于非妊娠期參考范圍。因此,妊娠早期血清TSH值降低但FT4正常時并不提示甲狀腺功能異常。在妊娠的后半期,可參考非妊娠人群的TSH下限。將參考范圍調(diào)至非妊娠期的1.5倍后,TT4和TT3可用來診斷妊娠期甲亢,或使用妊娠期特異的血清TSH、FT3及FT4的正常參考值來診斷。

  根據(jù)實驗室檢查及臨床表現(xiàn),臨床醫(yī)生可明確妊娠期甲狀腺毒癥的病因進而實施針對性治療。對血清TSH<0.1mIU/L、FT4>妊娠特異參考值上限的妊娠女性,只有排除SGH后才能診斷Graves病。SGH一般孕8~10周發(fā)病,常伴有心悸(休息時心率可>100次/分)、腹瀉、怕熱多汗、皮膚潮紅及皮溫增高;孕婦在食欲好、進食多的情況下體重不能按孕周增加;脈壓常>50mmHg。實驗室檢查可見血清FT4及TT4升高,血清TSH降低或不能測及,甲狀腺自身抗體陰性。另外,SGH常與妊娠劇吐密切相關。與SGH相比,Graves病則具有眼征、甲狀腺腫大、Graves病史及甲狀腺自身抗體陽性等特殊表現(xiàn)。

  妊娠期甲亢治療需關注的問題

  妊娠期甲亢的治療原則是既要控制甲亢發(fā)展,又要確保胎兒正常發(fā)育,安渡妊娠及分娩期。SGH發(fā)病與胎盤分泌過量hCG有關,故以支持及對癥治療為主,對合并劇吐者應控制嘔吐,糾正脫水電解質(zhì)紊亂;因該類患者一般在孕14~18周血清甲狀腺激素可恢復至正常,故不主張抗甲狀腺藥物(ATD)治療。在SGH與Graves病鑒別診斷困難時,可短期使用ATD。與SGH不同,Graves病甲亢不易緩解,故需應用ATD治療。

  就妊娠期甲狀腺毒癥患者的懷孕問題,指南推薦,已患甲亢的女性最好在甲狀腺功能恢復正常后考慮懷孕,以減少妊娠不良結局。就Graves病女性而言:①若TRAb滴度較高但計劃在2年內(nèi)懷孕,應選擇甲狀腺手術切除治療;②131碘消甲治療前48小時需做妊娠試驗,核實是否懷孕以避免131碘對胎兒的輻射作用;③甲狀腺手術或131碘消甲治療后6個月方可懷孕。對于接受ATD治療的擬懷孕女性而言,甲硫咪唑(MMI)和丙基硫氧嘧啶(PTU)均對母親和胎兒有風險,MMI有致胎兒畸形風險,故懷孕前要停用MMI,改換PTU。

  就妊娠期甲亢的ATD治療而言,指南推薦妊娠早期優(yōu)選PTU,妊娠中晚期優(yōu)選MMI,不推薦ATD與LT4聯(lián)合用藥。妊娠期監(jiān)測甲亢控制的指標首選血清FT4,控制目標是使血清FT4接近或輕度高于參考值上限。應用ATD治療者,治療起始階段應每2~4周、達到目標值后應每4~6周監(jiān)測1次FT4和TSH;不推薦將血清TT3作為監(jiān)測指標。此外,因ATD可通過胎盤屏障,為避免對胎兒的不良影響應使用最小劑量來實現(xiàn)控制目標。另外,從自然病程來看,Graves病甲亢在妊娠早期可能加重,此后會逐漸改善,故妊娠中晚期可減少ATD劑量。

  就妊娠期甲亢手術治療而言,原則上不采取手術治療甲亢;其適應證為對ATD過敏、需大劑量ATD才能控制甲亢及患者不依從ATD治療。若確定需手術,最佳時間為妊娠中期。手術時應測定孕婦TRAb滴度以評估胎兒發(fā)生甲亢的潛在風險;推薦使用β受體阻滯劑或短期碘化鉀溶液做術前準備。

  孕婦TRAb滴度的意義

  對Graves病甲亢或既往有Graves病病史的孕婦,應在妊娠22~26周測定血清TRAb。此時的TRAb滴度對評估妊娠結局有幫助。TRAb滴度是Graves病活動的標志,其升高常提示有并發(fā)癥發(fā)生(圖2)。監(jiān)測TRAb滴度對及時診治Graves病至關重要。妊娠期間若母親有活動性甲亢、放射性碘治療病史、曾在妊娠期行甲狀腺切除術治療甲亢或分娩甲亢嬰兒的病史應進行TRAb監(jiān)測。

  胎兒和新生兒甲亢及Graves甲亢哺乳期治療

  Graves病妊娠女性的胎兒和新生兒甲亢患病率約為1%,通常于妊娠中期發(fā)病,先有胎兒甲亢,出生后為新生兒甲亢。對于存在高滴度TRAb的孕婦需從孕中期開始監(jiān)測胎兒心率,行超聲檢查胎兒的甲狀腺體積;新生兒甲亢的癥狀及體征通常在出生后10天左右出現(xiàn),對具有甲亢高危因素的新生兒應密切監(jiān)測其甲狀腺功能。一旦出現(xiàn)明顯甲狀腺毒癥,血清FT3、FT4、T3及T4增高和TSH降低即可診斷新生兒甲亢,需進一步進行ATD、碘劑及其他支持對癥處理。

  就甲亢哺乳期治療而言,指南認為哺乳期適量服用ATD是安全的。鑒于PTU存在肝臟毒性,應首選MMI(安全劑量為20~30mg/d),且宜在哺乳后服用。

  總結

  妊娠期甲狀腺毒癥危及孕婦和胎兒,積極的診斷和治療可有效控制孕婦及胎兒的不良結局。國內(nèi)有條件的醫(yī)院和婦幼保健部門應對妊娠早期女性開展甲狀腺疾病篩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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