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刺殺辱母案:黑社會的生殖器,其實擺在了國民臉上

2017-06-07 來源:職場實用心理學  標簽: 掌上醫(yī)生 喝茶減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減肥 cps聯(lián)盟 美容護膚
摘要:當然,網(wǎng)友們對法官義憤填膺的主要原因,并不是因為法官對正當防衛(wèi)的理解與他們有出入。而是一個有殺人前科的罪犯為何會逍遙法外,一個路人皆知的違法高利貸組織為何能橫行鄉(xiāng)里,于歡的重判到底有沒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?

  在昨天,一條兒子刺殺辱母者闖進了熱搜,該案由南方周末報道,隨后各新聞媒體爭相傳播。

  看了新聞后,我第一次覺得,有時候殺人這個事也可以是對的。

  血案發(fā)生于2016年4月14日,因暴力催債引起。

  女企業(yè)家蘇銀霞曾向地產(chǎn)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135萬元,月息10%。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(chǎn)后,仍無法還清欠款。

  近4個月后,吳學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。杜志浩是吳學占涉黑組織成員之一,被刺前涉嫌曾駕車撞死一名14歲女學生并逃逸。

  在整個暴力催債過程中,辱罵、抽耳光、鞋子捂嘴等行為持續(xù)不斷,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后,杜志浩脫下褲子,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,當著蘇銀霞兒子于歡的面。

  匆匆趕來的民警未能阻止這場羞辱,多名現(xiàn)場人員證實,民警進入接待室后說“要賬可以,但是不能動手打人”,隨即離開。

  情急之中,22歲的于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,致4人受傷。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(yī),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。

  也許,生殖器這么隱私的器官,你自己藏起來就好了,真的沒必要拿出來招搖。丑陋了自己也惡心了別人。

  但網(wǎng)民關注的是這件事,2017年2月17日,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。

  為母報仇這件事,在古代會被判無期嗎?答案是不會,反而還能當官。

  三國東吳虞翻的《孝子董公贊》記載了這樣一件事。

  董黯家的東鄰王寄,雖家道殷富但秉性頑劣,事親不孝。有一天,董母與王母拉家常,各自談及兒子孝與不孝之言,恰好被王寄聽到。王寄嫉恨董母,待董黯離家外出時,王寄去董家辱罵毆打董母。

  董母由此臥病不起,不久而逝。董黯憤極,思及王母年老,便枕戈不言。幾年之后,王母亦因病而卒,畢葬事,董黯乃斬王寄之首,以報母仇,祭奠母親亡靈,然后自縛向官府自首。

  漢和帝聞其孝心,寬宥其擅殺之罪,并詔他為郎中,被董黯所拒絕。后受皇恩俸祿,隱居終老于大隱。

  大隱溪因此改名慈溪,遂建縣,即今慈溪市。

  漢和帝這樣的做法并不荒唐,董黯是董仲舒的六世孫,董仲舒就是漢武帝期間著名的“罷黜百家,獨尊儒術”的提出者。

  這一做法雖然導致后世一系列弊端,但在當時來看是非常有利的。

  當時國家流行“無為”的黃老之術,統(tǒng)治者放任土匪豪族掠奪民財,結果人民“常衣牛馬之衣,而食犬彘之食”。

  儒家思想強調(diào)孝悌為本,以克己修身為原則,從某種程度上約束了豪強的行為,讓人民有了安全感。

  那我們來看看孔子對辱母者的態(tài)度是什么?

  《禮記.檀弓上》記載:

  子夏問于孔子曰:居父母之仇,如之何?夫子曰:寢苫枕干、不仕,弗與共天下也,遇諸市朝,不反兵而斗。

  簡單翻譯下就是:侮辱父母的人,不共戴天,我每天拿盾牌當枕頭、睡在草席上,就為了哪天遇見你,手無寸鐵也要和你搏斗。

  孔子那么謙和那么隱忍的圣人,提到辱母這件事,言語如此之極端,平常真的很少見。我真的很想問下法官,一個22歲的少年,要求他修為賽過孔夫子,這現(xiàn)實嗎?

  有些時候,你只能怪自己生不逢時,有些事古代可以當官,到了現(xiàn)代就是無期。但奇怪的是,在法律如此健全的今天,為什么古代的做法更加讓人太快人心?

  說明有些東西,哪怕相隔千年都是不會變的。

  法學教授蔡斐說:面對22歲的于歡,以及本案中自然正義與法律正義可能存在的落差。司法,不僅關乎紙面規(guī)則的落地,還關乎規(guī)則背后的價值訴求,更關乎人心所向,倫理人情。

  順便一提,如果有人母親被這樣侮辱,如果他當時忍了,那代表什么?

  那代表不止這11個人要為這件事陪葬。

  那么我們接下來談談法。

  培根說過:“一次不公正的審判,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。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,好比污染了水流,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,好比污染了水源。”

  法院認為,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,不能正確處理沖突,持尖刀捅刺多人,構成故意傷害罪;鑒于被害人存在過錯,且于歡能如實供述,對其判處無期徒刑。

 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(wèi),法院的解釋是,雖然當時于歡人身自由受限,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,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,在派出所已經(jīng)出警的情況下,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,“不存在防衛(wèi)的緊迫性”。

  那么我就想問:如何正確處理沖突?

  從小到大我們都這么被教育,第一時間要避開危險然后報警,在過程中充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。

  可當我報警后,警察來了說了句:“要賬可以,但是不能動手”,之后揚長而去。你說這個沖突如何處理?用愛感化高利貸黑社會?

  網(wǎng)上群情激昂的背后,并不完全是大眾對于歡遭遇的同情。

  在“發(fā)微博比報警管用”的今天。太多的人對公權力表現(xiàn)出一致的不信任,因為沒有公權力的保護,我們千千萬萬的人都可能變成于歡。

  不管將來事實如何的反轉(zhuǎn)。我認為,一旦警方已經(jīng)到達現(xiàn)場,他未能解除非法拘禁,未能震懾高利貸黑社會,更沒能阻止歹徒對受害者的羞辱,以及于洋的刺殺行為。這樣的話,警方的行為,是站不住腳的。

  那么法院對不認定正當防衛(wèi)的解釋就有問題,在派出所已經(jīng)出警,侮辱都可以繼續(xù),被告都可以殺人,那么于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哪里小了?

  此外按《刑法》第20條第3款的規(guī)定:對正在進行行兇、殺人、搶劫、強奸、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衛(wèi)行為,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,不屬于防衛(wèi)過當,不負刑事責任。

  那么,為什么對“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”進行反擊的時候,在防衛(wèi)限度上可以放寬呢?

 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導黎宏解釋道:

  這些嚴重的暴力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(zhì)嚴重,且強度大,情況危急,而防衛(wèi)人通常是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遭受不法侵害的。他們心理上處于高度緊張狀態(tài),要求行為人即時采用適宜的手段進行防衛(wèi),明顯是過于苛刻。

  顯然,法院對于歡的判決不匹配正當防衛(wèi)的立法精神,正當防衛(wèi)的規(guī)定本來具有源于人的自我防衛(wèi)、自我保護本能的一面,這符合人類的心理特征。

  在面臨不法侵害的緊急狀態(tài)下,行為人可能由于強烈的外界刺激而陷入無意識狀態(tài),本能地對加害行為進行反擊,這種行為不一定是冷靜而理性的。

  但客觀上只要是面對進行中的不法侵害,而實施的反擊行為,就是其自我保護本能的體現(xiàn)。

  因此犯罪者沒有持有工具,并不能否定于歡正當防衛(wèi)的性質(zhì)。

  當然,網(wǎng)友們對法官義憤填膺的主要原因,并不是因為法官對正當防衛(wèi)的理解與他們有出入。而是一個有殺人前科的罪犯為何會逍遙法外,一個路人皆知的違法高利貸組織為何能橫行鄉(xiāng)里,于歡的重判到底有沒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?

  有網(wǎng)友說:對于于歡而言,無期徒刑是一種福分,因為在他做了這樣的事后,也許只有監(jiān)獄才是最安全的地方了。

  這句話讓我徹夜難眠,更讓我決定拋下一切撰寫此文,因為法律本身容不得玷污。

  我明白,人心要是倒了,是很難再扶起來的。但有一件事我相信,網(wǎng)友們對這件事的關注,將會從此讓于歡一樣悲劇的人少點。

  如果有一天我面對侵略者,因為我深愛著我的中華母親,我上陣殺敵也會因“故意殺人”被判無期嗎?

  原諒我對被殺者毫無同情,因為聊城黑社會的生殖器,就擺在所有人的臉上,它羞辱的不是蘇銀霞和她的兒子,而是這個國家的法律,和這國人民的血性和良知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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